(2015)景民四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严光新与李镇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镇光,严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四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镇光,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光新,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李镇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镇光又以已与被上诉人严光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镇光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镇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镇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佳代理审判员 盛 强代理审判员 陈苾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