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曾肖毅与廖杰文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肖毅,廖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716-1号申请执行人:曾肖毅,住所地。被执行人:廖杰文,住所地。本院立案执行曾肖毅申请执行廖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廖杰文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廖杰文的财产报告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