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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卢某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吴某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准备给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