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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徐其红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徐其红,林惠芳,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3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周乾文(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303100059),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徐其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其红,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林惠芳,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臧洪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徐其红、林惠芳、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徐其红、林惠芳、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45810889.34元。但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徐其红、林惠芳、宁海县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有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泉路23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4912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3688号)及地上建筑物(有证建筑101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91993;无证建筑3569.33平方米;简易棚474.3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海县科迪隆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泉路2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颖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