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路委诉吴华富、甘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解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委,吴华富,甘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3-1号原告:路委,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华富,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甘香林,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华富的妻子。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路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吴华富所有的皖H900**号小型轿车的保全,并向本院提交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华富所有的皖H90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