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德府、杜大勇与杜大勇、俞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府,杜大勇,俞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杨德府。委托代理人赵文林。被告杜大勇。被告俞小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府与被告杜大勇、俞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府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审 判 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徐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