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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德府、杜大勇与杜大勇、俞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府,杜大勇,俞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杨德府。委托代理人赵文林。被告杜大勇。被告俞小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府与被告杜大勇、俞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府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审 判 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徐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