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松与王标、姚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王标,姚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冯松,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标,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姚春礼,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诉被告王标、姚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