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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英勇与胡友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英勇,胡友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严英勇。被告胡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英勇诉被告胡友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英勇以与被告胡友锋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相应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英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严英勇负担。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