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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许忠星与江门市蓬江区隆泰五金加工制品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星,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许忠星,男,1976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隆家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忠星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3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