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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涂登娟、敖璐玲等与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登娟,敖璐玲,敖博宇,敖仕平,王家娟,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涂登娟。原告:敖璐玲。法定代理人:涂登娟。原告:敖博宇。法定代理人:涂登娟。原告:敖仕平。原告:王家娟。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品新,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爱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东。原告涂登娟、敖璐玲、敖博宇、敖仕平、王家娟与被告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涂登娟、敖璐玲、敖博宇、敖仕平、王家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登娟、敖璐玲、敖博宇、敖仕平、王家娟撤回对被告靳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83元,由原告涂登娟、敖璐玲、敖博宇、敖仕平、王家娟负担。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