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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黎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廖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罗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