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020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个体经营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陆某与朋友在南通市某KTV娱乐时饮酒。后被告人陆某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回家。次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由北向南行经富锋路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秦家埭村先锋幼儿园北侧路口时,所驾驶车辆左前部与同方向陶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部发生碰撞,致使陶某受伤。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另查明:1.被告人陆某在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经通知未能到案,即被上网追逃,于2015年3月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陶某所受损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3.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调解终结。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苏F×××××小型普通客车,证人陶某、夏某、陈某的证言,证人夏某的辨认笔录,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及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书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病情证明书,书证: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书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23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后判处的两个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23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陆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拘役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有期徒刑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振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