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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慧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向明。被告:金涛。委托代理人:卢华。原告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0元,由原告浙江贝玛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