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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兆田与张效花、张子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田,张效花,张子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兆田。被执行人张效花。被执行人张子正。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审结。该案(2014)乐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