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兆田与张效花、张子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田,张效花,张子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兆田。被执行人张效花。被执行人张子正。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审结。该案(2014)乐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唐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