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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鞠萍、吴灿辉与吴灿辉、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鞠萍,吴灿辉,秦新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鞠萍,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南流村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74********。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灿辉。被告秦新爱。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鞠萍与被告吴灿辉、秦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通过法院专递送达被退回。本院多次电话��知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二被告其他联系方式、住址信息或公告送达,但原告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至今未提供。本院按照原告地址确认书书面通知其到庭,原告在传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及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鞠萍负担。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