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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林洪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林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01号罪犯黄林洪,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黄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林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3、4、5、6、7、8、9、10、11、12月、2014年4、6、7月嘉奖;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黄林洪未缴纳罚金3000元,已提交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证明暂无经济能力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林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