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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建与张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01681号原告:黄建,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任士成,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春县。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对被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建撤回对张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黄建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