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建与张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01681号原告:黄建,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任士成,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春县。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对被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建撤回对张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黄建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