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葛玉平与刘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平,刘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葛玉平,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刘红刚,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平诉被告刘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玉平以被告刘红刚已归还其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平撤回对被告刘红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玉平承担。审判员 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