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传清、邓龙琴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清,邓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随县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刘传清,农民。申请人邓龙琴,农民,系刘传清之妻。委托代理人吴光才(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刘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安居镇黄家寨村*组,系刘传清、邓龙琴之子。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涛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诉称:我们系被申请人刘涛的父母,被申请人刘涛于1998年4月去广东打工,1999年5月下落不明,至今未归,虽经多方查找,刘涛仍杳无音信,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涛死亡。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据二:随县安居镇黄家寨村民委员会和随县公安局安居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和被申请人刘涛于1999年5月在广东打工时下落不明,至今无刘涛的音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举证一系公安机关签发的证件,证据二系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共同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刘涛,系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之子。随县安居镇黄家寨村民委员会和随县公安局安居派出所证实:刘涛于1999年5月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无刘涛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14年5月8日《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涛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刘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涛自1999年5月与两申请人刘传清、邓龙琴失去联系至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时止,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并有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书面证明,且本院依法发出查找刘涛的公告期间一年又已届满,刘涛仍然下落不明。两申请人作为刘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