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亚琴与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琴,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剑云,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志学,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亚琴因人事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如东县掘港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现已归属并入如东县掘港镇农业服务中心)系全民事业性质股级单位,实行县农机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双重领导。张亚琴之夫秦师良曾任如东县稻麦原种场农机站机工辅导员兼安全监理员。1991年10月乡镇(稻麦原种场)撤并,如东县稻麦原种场农机站并入如东县掘港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上安排秦师良在农机管理办公室工作。1991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农业机械局联合发文(苏人一(1991)59号、苏农机人(1991)29号文件)《关于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聘用干部和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在职农机站工作人员进编进行考试、考核。秦师良未报名参加。1998年7月,掘港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在为秦师良办理内退时,参照乡镇八大员待遇,给予每月225元的生活补助。后因其生活困难经其提出申请,掘港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给予生活补助的适当提高,至2009年底秦师良的生活补助已达乡镇八大员标准。2010年7月,在秦师良提出申请后,掘港镇人民政府又将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625元。2011年5月开始,秦师良分别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南通市农业委员会、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等单位信访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此后,秦师良先后两次申请仲裁,张亚琴分别于2012年7月、2013年9月申请仲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秦师良为待遇问题等先后两次提起民事诉讼,在第二次诉讼期间,秦师良于2012年2月6日死亡,张亚琴作为秦师良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张亚琴就秦师良的待遇问题等于2013年10月又提起民事诉讼。对秦师良及张亚琴的上述民事诉讼,如东县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驳回上诉的裁定。原审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亚琴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给予秦师良按事业编制人员或者全民劳动合同制性质人员标准给予同等待遇,该诉请应属人事争议,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秦师良生前及张亚琴就此曾多次提起仲裁及民事诉讼均被驳回。张亚琴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亚琴的起诉。张亚琴不服上诉称,其丈夫秦师良应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待遇,其诉讼系涉及秦师良的社会保险及退休待遇,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辩称,张亚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亚琴丈夫秦师良因未参加相关考试未能纳入事业编制,不能享受事业编制人员相应的待遇,且该事项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张亚琴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亚琴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认定的程序性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是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畴。张亚琴就秦师良是否应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相关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张亚琴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亚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