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住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法定代笔人王建春,主任。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澧浦)第2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对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4年5月25日,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东南侧山坡,土名为“青山口”地段;地块一建设用地面积3709平方米,其中公墓建筑占地面积3041平方米;地块二建设用地面积453平方米,其中公墓建筑占地面积297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山、西至山、北至山;到调查时止,部分坟墓已建好。据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建设建成后,作为村公墓。地块一土地类别为园地、其他草地;地块二土地类别为园地、水田。以上两地块在金东区澧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162(地块一3709平方米、地块二453平方米)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澧浦镇澧浦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162(地块一3709平方米、地块二453平方米)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162(地块一3709平方米、地块二453平方米)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两个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162(地块一3709平方米、地块二453平方米)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3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澧浦)第2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2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赵子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