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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史志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3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志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山西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史志强酒后驾驶×××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漪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唐世家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89.4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采样取证,经对被告人史志强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警部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及被告人驾驶证信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志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志强系初犯,本次犯罪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后能够具结悔过;根据社区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史志强良好的现实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