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树玉与张义和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玉。被执行人:张义和。被执行人:王春强。被执行人:刘兰忠。被执行人:董希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义和在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62284113404686*****账号上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