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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申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申道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秀珍。委托代理人:宁国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道泽,农民。委托代理人:卢道洪,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秀珍与被告申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珍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