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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颍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武锋与陈德顺、彭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锋,陈德顺,彭宝,赵丁雷,李蕊,卢春宇,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十一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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