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颍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武锋与陈德顺、彭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锋,陈德顺,彭宝,赵丁雷,李蕊,卢春宇,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十一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