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殿寿与天津市凯益畜牧养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孙殿寿。被执行人天津市凯益畜牧养殖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邓善沽村。法定代表人缪红妹,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殿寿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凯益畜牧养殖中心(2015)滨塘民初字第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