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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涞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涞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涞水县。被执行人冀建民,男,1964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冀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冀建民履行完本案标的款及部分利息后,申请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涞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