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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正与郑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郑西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87号原告:刘正,无固定职业。被告:郑西喜,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为与被告郑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