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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同案人“老黄”(另案处理)购买了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当日的23时许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缘来公寓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2.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同案人“老黄”购买了1.2克甲基苯丙胺,并于当日的18时许将其中的0.8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缘来公寓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剩余的0.4克甲基苯丙胺携带到缘来公寓202房间内吸食。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海峡职业中专学校对面兄弟茶业二楼租住处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被告人林某某尿液中冰毒成分呈阳性。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剑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