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樊汉夫与马允忠、陈凤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汉夫,马允忠,陈凤新,马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48-1号原告樊汉夫。被告马允忠。被告陈凤新。被告马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汉夫诉被告马允忠、陈凤新、马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汉夫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马允忠、陈凤新、马君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原告樊汉夫与担保人刘正阳自愿以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山路9号2栋1单元501号房为原告樊汉夫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汉夫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樊汉夫与担保人刘正阳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山路9号2栋1单元501号房。2、查封被告马允忠、陈凤新、马君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