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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素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珍,女,194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开玉,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开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开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开玉妻子许年芬的银行存款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