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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丁小玉与郑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玉,郑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933号原告丁小玉。被告郑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玉诉被告郑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既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