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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娜、宜春市双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王娜,宜春市双喜商贸有限公司,柴家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启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宜春市双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贸易广场中心街到底“双喜喜铺”。被告柴家伟,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娜、宜春市双喜商贸有限公司、柴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且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朱  新  章审判员 曹  春  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