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沈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无业。2012年3月2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蕾、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至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6路公交车汽车西站(往余杭方向),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抢夺其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67元)。2015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至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6路公交车汽车西站(往余杭方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抢夺其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14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被追回并已发还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交易信息登记表、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