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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苏才旭与杨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才旭,杨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苏才旭。被执行人杨彧。申请执行人苏才旭与被执行人杨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才旭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彧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才旭案款共计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375、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杨彧在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60000元。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监庭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龙泉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院(2015)龙泉执字第375、45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应收款160000元的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彧的车辆、房屋、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杨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才旭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杨彧尚欠申请执行人苏才旭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彧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苏才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