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磊、程学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磊,程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10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程学莲,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10053466。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磊、程学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社会抚育费73050元、执行费100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磊、程学莲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