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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渭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渭初字第420号原告辛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彦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本院受理了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辛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辛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晓英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