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渭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渭初字第420号原告辛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彦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本院受理了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辛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辛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晓英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