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治经诉被告陈腾达、李纯同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治经,陈腾达,李纯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梁治经,男。委托代理人:张炳毅,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腾达,男。被告:李纯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治经诉被告陈腾达、李纯同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治经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治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治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4元,已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梁治经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