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与石牌木艺公司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42124.6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