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汪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