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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方某甲,男,1938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方某乙,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