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3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88号益苑小区B幢3-1,组织机构代码70945201-2。法定代表人袁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格,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月,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中云(系被告张月丈夫),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