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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结谋与陈养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谋,陈养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陈结谋,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养谋,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结谋诉被告陈养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结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结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陈结谋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