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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某某,女,仡佬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朱某某,男,仡佬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