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官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军平与章同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车辆过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平,章同你,查桂香,朱灵敏,章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1162号申请人肖军平,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章同你,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查桂香,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朱灵敏,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章幸福,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住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委托铜陵铜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灵敏所有的车牌为皖GR9R**号的大众朗逸牌普通汽车一辆,买受人曹燕龙(身份证号码340702197609060515)以59705.1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皖GR9R**号的大众朗逸牌普通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曹燕龙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曹燕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燕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