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肥西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的行为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蕙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