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中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星与李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星,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星,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春林,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周星与李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星以该次申请执行证书确定的标的金额已包含在其后的执行证书确定标的金额之内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