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汪翠兰诉被告汪纪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兰,汪纪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汪翠兰,汉族,无职业。被告汪纪国,汉族,武钢热轧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兰诉被告汪纪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翠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翠兰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