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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牛来书与杨伏林、李春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来书,杨伏林,李春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58号原告牛来书,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伏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梅,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牛来书诉被告杨伏林、李春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来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来书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