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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楚占周诉被告贾华卿王根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占周,贾华卿,王根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276号原告楚占周,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贾华卿,男,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王根正,男,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秀生,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占周诉被告贾华卿王根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占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占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微信公众号“”